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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把司法人员定位于公务员,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
当国家权力遵循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而以其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等等诸种方式作用于经济活动的过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就会加快推进,因而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具有正向的性质。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
作为卡尔·马克思的最亲密战友、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导师,恩格斯和马克思一起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为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理论贡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之所以实现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从根本意义上讲,就在于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法哲学本体论,把法的现象放到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加以辩证分析,揭示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考察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获得对法的现象之总体性的逻辑建构。[2]609-610国家这种新的独立的政治力量一经产生,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相对独立的品格,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一定的程度与性质不同的反作用。[3]551基于此,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竞争与犯罪现象之间的关系,认为竞争贯穿在我们的全部生活关系中,造成了人们今日所处的相互奴役状况。在法的现象世界中能够看到各种各样的偶然性因素或条件,遂而使法的现象的运动变化呈现出偶然性的特征。
从表面上来看,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与社会后果的系统考量密切相关,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需要情理或风俗习惯的考量。
不要认为这种理解式的人类学思维与法律思维就截然对立。法律人通过人类学的思考,就可以理解在很多时候民众之所以不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他们的理解能力和知识局限,而是观念上的差别所致。当被害人来自于有此风俗的藏区,而加害人来自于无此风俗的藏区时,法院如何处理也会成为棘手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故事也能够增强案件的整体说服力。
这种判断不允许在感情上偏向某一方,至少表面上看上去应当如此。格尔茨说: 将事实节略为框架(即将事实削足适履地化约到法律注解这种体裁所能容纳的范围内)是一个不可避免而且必然的过程。
但不允许法官有感情偏见,并不等于说法官只能客观判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又如,在移民法国的非洲人群体中仍然盛行女性割礼风俗,由于按照法国法这属于伤害案件,加之割礼导致女性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法院不得不面临解决好这样的跨文化冲突的诉讼难题。首先需要的是观察,然后才是去理解,理解不等于认同,而是在理解过程中慢慢地沟通、互动,甚至相互融合。
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认定事实?法律人的训练与人类学的视角会很不一样。为此,法律人不仅要提供公平的判决,更要提供让群众感觉到有公平感的判决。在这种情形下,法官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思维,也需要运用人类学思维分析案件。宋鱼水自己也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是以善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以前人类学者雇佣当地原住民,现在则是原住民雇佣人类学者。人类学家从认同的立场承认印第安人的部落,但历史学家则依据经济社会变化认为部落不复存在,已经是城镇(Town)。
本文着重探讨司法裁判过程中人类学的运用,即法官是如何运用人类学思维来裁判案件的。此外,对抗制的审判方式也激励当事人投入更多精力去拓展和挖掘事实。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过程的亲历性,注重田间地头做调查,从而有效解决纠纷。这表明讲明情理已是所有案件审判说理的基本要求,这让人类学进入案件说理有了更大的可能性。作为社会科学的人类学,其田野调查、参与观察、理解他者、使用当地语言等特点,都会影响甚至改变法律人对司法裁判过程的认知。法官除了运用法律思维以外,能否结合并运用社会科学思维来裁判案件?这已经不是能不能,而是运用多少的问题了。五、法律人如何理解文化冲突 总的来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文化冲突带来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文化冲突主要体现在现代法律观念和在地社区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人与普通民众在法律认同上的观念冲突。
特别是体现主导文化的国家法律对于异文化习俗的态度,既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也不是相反。甚至,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很贴近人类学意义上的整体论视角。
因此,法官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运用人类学思维来解决因文化冲突而产生的纠纷。……它同时导致了一项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诉讼双方突然意识到不论法律所追求的究竟是什么,但它绝非整个故事的全部的例子比以往多得多。
例如,2001年上映的一部电影《刮痧》,讲的是美国华人给孙子刮痧,但被指控虐待儿童,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批评法律对事实的裁剪,体现的是法律和法律人的高傲
与此恰成对照,阿列克西则是在哈贝马斯的法律沟通行为语境里,反过来把佩雷尔曼的讨论与图尔敏的分析式思考进行了重新组合,构建了一套规则化程序框架,旨在通过罗尔斯式纯粹程序正义的条件设定来实现正当化论证。另一种是区别为论证而提出事实的目的,这种区别表明不同的言说也许都与某个要件事实相关,但关系样式各不相同——或者使某个推定得以正当化,或者使某个抗辩被推翻。虽然《法学的知识谱系》也涉及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但却把两者的区别和冲突故意进行了淡化处理,使之成为话语空间边缘的一道思想背景。结语:法学思考的对立轴和汇合点 显而易见,国滢教授在《法学的知识谱系》写作过程中一直在追究法理的本质。
这就使论题学的内涵难以充分阐明,问题取向与公理取向的思维方式之间的本质性差异也无法凸显出来,从而也就不能更清晰地论证20世纪后期论题学以及实践哲学复兴的法理意义。古罗马的优势本来只在军事、政治、法律以及城建土木工程,但后来却从作为被征服者的希腊人那里吸收了学问和艺术,当然也包括修辞学。
国滢教授明确指出,决疑术是典型的实践知识,试图通过类推在理论与实践、法律与道德之间达成或维持某种平衡。可以说,贯穿于阿列克西式法律论证理论整体的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一种程序主义,而他不断探索的首要课题就是如何明确这类保障议论合理性的程序规则。
他认为凡是可以计算、测量的现象基本上没有必要再议论,只有关于价值的问题才需要通过修辞和辩证术来寻求共识。需要注意的是,佩雷尔曼为了把合理性的议论与不良修辞即诡辩式的议论相区别,还特意提出了普遍听众(universal audience)的概念,把普遍听众的同意作为议论内容合理性的保证以及修辞学正义论的基础。
在法律议论的场合,各种各样的诉求、主张、命题、证据、口供、证言、心证、法律解释、情节斟酌、利益权衡、判决理由都聚集在一起,在判断和决定过程中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可以视为更广范围内合理议论的典型。也就是在论证性对话中,如果双方都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证明,但法官或者听众仍然未被完全说服的场合,推理被撤销的风险究竟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在我看来,这种基本元素交叉关联的思想图式,就是具有两千五百年历史的西方法学知识谱系在当代的一个横断切面或者缩影,也是古希腊、罗马修辞学、辩证术等实践理性和说服技艺不断演变和进化的最新版本,还是传统的论题目录与现代的公理体系之间错综、相融以及互补关系的一帧全息图——我们可以反复玩味并从中解读出制度设计和结构转换的各种密码。根据《法的知识谱系》以及相关的文本概括一下,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点是把逻辑的作用限定在数学以及自然科学之内,在与人类行为以及价值判断相关的更广泛的分野里强调议论、辩证推理以及概率计算的重要性,并认为论题术在修辞学中占据中心地位。
在这里,当然也不可能存在德沃金所追求的唯一正确解答。在他看来,证明责任及其转嫁并不限于法庭,实际上在各种话语博弈中都对辩论的进行乃至胜负的决定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不妨称之为一种从无知出发的议论技艺(argument from ignorance)。
他还强调这种对话博弈是通过对话双方参与者平等的博弈规则(对话规则)来刻画的。因而在17世纪之后,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笛卡尔理性主义哲学的盛行,决疑术受到指责并渐次衰落。
不言而喻,西欧法律思想的渊源在古希腊。所以,西塞罗认为论题术的本质就是一种寻找前提的程序。